(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安排部署,在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集中精力、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同时,要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
(三)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已取消和已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上下衔接。
(四)实施
行政许可法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等问题,由省编办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编委会研究确定。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规范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创新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和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担负着光荣而重要的使命。各级政府要关心政府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目前存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要认清形势,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素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措施。实施本方案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
省领导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综合处 3044451—8485 3046552(传真)
行政法规处 3044451—8493
经济法规处 3044451—8496
执法监督处 3044451—8498
行政复议处 3044451—8499
附件:1、行政许可清理意见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