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的要求
1、各市、县,省直各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收费等逐项审查,列出项目,注明依据,摸清底数。
2、以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制发的表格为式样,各市、各部门自行制作清理表格,并按照要求逐一填写。内容较多的可增加附页。
对行政许可事项,除了在表格中要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外,还应另附详细说明。
3、如果一个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行政许可收费涉及多个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依据,要按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依次在表格中填写。
4、为了使行政许可的清理与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相衔接,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或部门文件中已经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必须在清理表格“备注”一栏中注明。
(五)清理的组织
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并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清理”和“谁许可,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机构合并、分立和撤销的,由继续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本部门清理行政许可的协调、督促和汇总报送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由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各地、各部门对清理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积极稳妥,不留死角。整个清理工作在2004年4月底以前完成。
(六)清理的检查
2004年6月1日以后,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将组织对全省行政许可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
2004年7月1日以后,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04年第四季度,省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市、县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探索和完善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加强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做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