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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5)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权再委托其他组织的。
  3、关于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当修改和废止:
  (1)依法可以实施行政许可,但增设上位法规定以外行政许可条件的。
  (2)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3)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4、关于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费。因此,下列情况应当修改或者废止:
  (1)国务院各部门、省、市、县创设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的收费项目。
  (2)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3)以某种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
  (4)提供行政许可格式文本收取费用的。
  5、关于年检等定期检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省自行规定的年检等定期检验规定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的步骤
  1、省直各部门经研究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04年2月底前将清理报告报送省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时,必须包括给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的报告、填写完整的清理表格和需要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详细说明,以及作为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2、省领导组办公室经审核,将清理审核结果报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审定。经省领导组审定后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
  3、清理工作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将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在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或者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4、省人民政府在制定2004年立法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安排需要继续实施、修改或拟保留涉及行政许可内容以及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立法项目,确保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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