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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
  3、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是指获得的行政许可必须达到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的步骤、环节、方式以及时限等。
  4、行政许可收费规定和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规定和行为,包括从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一直到审查与决定的全过程以及准予许可后的监督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其表现形式为工本费、申请或申报费、审查或审核费、注册费、手续费、调查费、公告费、管理费、年检费、评审费和检测费等。
  (二)清理的标准
  1、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行政许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可提出继续实施的建议,但重点审查我省实施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否超出了上位法规定。
  (2)行政许可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应当提出有无保留必要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为依据的,可提出继续实施、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政府规章、省人民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需长期实施的,应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4)行政许可以其他文件为依据的,一律提出废止建议。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文件中,凡是我省自行创设的下列行政许可应当废止:第一,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二,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第三,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行政许可。
  2、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应予以纠正: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政府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4)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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