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
关于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4]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
(市环保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为了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水泥等建材企业环境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后,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水泥生产企业;禁止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
二、各市区、开发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现有设计年产10万吨(含)以下、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泥生产企业,2005年年底前要完成整合或转产;对现有设计年产10万吨(含)以下、位于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严重影响景观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达标无望的水泥生产企业,2005年年底前要予以取缔关闭;对现有设计年产10万吨以上但采用低效除尘方式、不能稳定达标的水泥生产企业,要限期治理,于2005年年底前全部更换高效除尘装置,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间,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到期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停产治理。
三、要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对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交通干线两侧2公里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砖窑、石料开采加工等建材企业,由所在市区、开发区负责,于2005年年底前全部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