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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集团带动。以重点骨干加工企业或粮食储备库为龙头,联合粮食购销或加工企业,组建集收储、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实现主附融合、工商联手,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形成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撤并重组。撤销原有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粮食购销企业,以国家粮食储备库或骨干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按照经济流向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改变小而散的格局,促进有限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四)承包租赁。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五)股份合作。以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投入进行控股,在岗人员以现金或上岗保证金入股,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控股公司,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六)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站点,通过评估,整体出让,优先出售给内部职工,或向社会公开拍卖。
  三、切实解决好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对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明确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对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实行集中管理。企业改制、出售、整体转让和分立重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大、中型粮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出售。
  (二)关于政策性经营。无论采取哪种改革形式,以县为单位,都要保留国有独资或控股的法人实体,承担政策性经营业务,负责国家、省、市、县储备粮管理、军队粮食供应、退耕还林和救灾救济粮的供应等,确保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和调控能力。
  (三)关于老人、老粮、老账。在改革过程中,要统筹解决企业内退、协保、遗属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来源,确保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老人”(含内退、协保人员)实行集中管理。企业现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档案移交当地社保机构管理,与原企业彻底脱钩。老粮、老账的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关于信贷资产安全和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企业改制要通过清产核资,核实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债随资产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的原则,落实银行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和所欠贷款利息),贷款行要与新的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严禁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和发生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对改制后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农发行继续提供信贷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建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凡因经营失误或违法违规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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