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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皖政[2003]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2〕70号)规定:我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中有关精神,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规范政府与企业、省与市县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增收节支和支持企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基本保证既得利益。以2002年所得税收入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基本保证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2.力求统一规范、便于征管。打破按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的办法,统一分享范围和比例,规范财政体制,便于税收征管。
  3.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保证各级财力随经济发展稳定增长,收益同享,风险共担,促进各地经济协调发展。
  二、调整和完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与市县所得税收入范围。除少数特殊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
  (一)分享范围。按照国务院规定,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中央企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所得税、烟草销售企业所得税、彩票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中央下划电力企业所得税在电力体制改革完成以前,暂由中央与省按比例分享。除上述所得税外,其他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县三级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按照上述分享范围,中央与省分享的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其他中央与省、市县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15%,市县分享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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