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扶持基金按项目安排使用,扶持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的确定可结合国家、市及区县其他扶持库区移民发展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具体范围包括:
(一)重点扶持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结合市场需要和库区优势产业发展,主要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及旅游业项目。
(二)库区农村道路、人蓄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用于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
(四)解决三峡移民搬迁安置后的遗留问题。
(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扶持基金项目由移民安置和接收区县移民局负责落实后报送市移民局,市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制定。
第七条 扶持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安置和接收移民区县财政局要会同区县移民局根据下年扶持基金分配预计情况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落实情况编制年度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底报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审批。区县移民局按照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向区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局将扶持基金拨付到区县移民局,区县移民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区县财政局、移民局要确保扶持基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扶持基金支出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06款“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支出”第840605项“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支出”科目。年度终了30日内,移民安置和接收的区县财政编制上年度扶持基金年度财务决算,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移民局汇总审定后,报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八条 移民安置和接收的区县财政要会同移民部门加强扶持基金的财务管理,确保扶持基金的专项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扶持基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移民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和逃避。
第十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扶持基金的单位、个人,除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外,还要按《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