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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实施新增城镇10万人就业再就业计划工作问题的通知

  四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和信息网络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个到位”,尤其是保证基层工作人员的专职专人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开展“示范社区”、“达标社区”评选活动,抓好基层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和素质培训,完善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化建设,将网络向省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及市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就业服务机构延伸,全面做好全市居民和用人单位的登记普查等数据采集及录入工作,逐步实现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信息化管理。
  五是广开渠道,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研究并实施经济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把促进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继续深化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开拓广阔的就业空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的主渠道作用,全市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职业介绍服务,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进一步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服务岗位就业。要落实企业主辅分离政策,鼓励企业内部挖潜,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完善社会保险办法,鼓励个人以自由职业方式或其他灵活方式实现就业。
  六是加强就业再就业登记和统计工作。就业再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再就业的城镇求职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异地调入人员和城市化推进中“转非”的原失地农民就业和再就业,均应到当地的社区进行登记,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全市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再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并及时将本系统组织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含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及中央驻郑机关组织的郑州市辖区就业再就业的城镇人员)情况报送到所在辖区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再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搜集、汇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就业再就业的求职人员情况,纳入新增城镇10万人就业再就业计划统计范围。要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已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加强对隐性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建立空岗报告制度,全市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用人规定,按季向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空岗情况,积极吸纳城镇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关于就业再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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