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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合一”“二合一”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合一”
 “二合一”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穗府办[200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3年12月31日,我市白云区金钟横路志民汽车护理中心因电线短路发生重大火灾,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为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1月1日至1月20日,在全市开展“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就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的对象是存在“三合一”(住宿、仓库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和“二合一”(住宿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现象的小档口、小商店、小作坊、小网吧、小餐厅、小歌舞厅等经营场所。
  二、专项治理的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经营场所内一律不得搭建住人阁楼;
  (二)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宿舍,需留人值班时只能留1人值班;
  (三)经营场所内留人值班时,必须设置紧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生火煮饭,使用明火;
  (五)经营场所内不得贮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经营场所内要严格用电安全管理,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七)经营场所内要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配置灭火器材;
  (八)经营场所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须签定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营场所,各区、县级市要督促立即整改。凡是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宿舍住人的,要责令其立即迁出;故意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第一阶段:从2004年1月1日至10日。由各区、县级市对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对象进行检查摸底,并逐一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对象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二)第二阶段:从1月11日至18日。由各区、县级市组织有关部门对“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从1月19日至20日。市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城管等部门,对各区、县级市落实“三合一”、“二合一”经营场所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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