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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在2004年1月15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提出初步还欠计划,由建设规划部门对清理情况进行统一汇总,2004年1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汇总报省政府。
  二、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工程款
  建设、计划、财政、劳动保障、人行、银监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对于建设资本金不落实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报告,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其新建项目计划部门不批准立项和开工报告,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进行竣工决算,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否则,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的权属登记手续,责令其办理竣工决算,支付工程款。
  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商业银行据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贷款信用等级挂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形成拖欠的工程款,各级发展计划、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三、推行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运用市场风险和信用机制从源头治理拖欠工程款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门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文件中关于推行工程担保的规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业主支付担保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省建设厅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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