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留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设的高等级公路公安交警支队(简称省高交支队),同时加挂“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指导处”的牌子,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直管路段的交通管理工作,对各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为了尽快落实省政府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调整的决定精神,保证体制调整期间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待交接工作结束后,再对省高交支队内设科室、下设的大队和处级领导职数进行调整。
2、同意咸阳、宝鸡、渭南、铜川等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设高等级公路公安交警大队(以下简称高交大队)。其他市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征得省编办和省公安厅同意后设立高交大队。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各市高交大队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负责省公安厅指定管辖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高交支队指导和监督。
三、关于人员编制
根据省公安厅提出的高速公路交通管辖路段划分意见,本着加强一线的原则,将陕编发[2001]31号文件核定给省高交支队的260名公安专项编制,除给省高交支队留有适当数量的编制外,其余编制按管辖路段里程平均分配到咸阳、宝鸡、渭南、铜川等4市高交大队。具体分配如下:省高交支队120名(支队机关22名,下设的大队98名),咸阳市高交大队39名,宝鸡市高交大队32名,渭南市高交大队34名,铜川市高交大队35名。
四、关于人员配备
为适应高速公路“快速、高效、特管”的要求,有利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高标准、高起点的规范化建设,保证政令、警令畅通,各市高交大队所需警力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配备,主要从现有干警中选调。各市高交大队主要领导的任免,要征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同意;其他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求省高交支队的意见。
五、其它问题
管理体制调整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财政分级负担。案件管辖按属地原则办理。
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调整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参加,按职责分工做好体制调整的有关工作,在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体制调整任务。从2003年12月16日起,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按新的体制运行。在体制调整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协作,确保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