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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批复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调整
 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批复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04号 2003年12月1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省编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批复》(陕编办发[2003]1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是省政府适应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发展形势需要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调动省、市两级管理高速公路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公安、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切实做好体制调整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这次调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省公安厅和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编办《批复》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交接安排,明确工作责任。有关设区市政府要积极为新成立的高等级公路公安交警大队的组建和尽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克服各种消极畏难情绪,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注意做好工作的衔接,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事故预防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体制调整工作平稳过渡,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批复
               (陕编办发[2003]134号)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公字[2003]92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精神,为加强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关于体制调整
  同意将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由现行的省公安厅统一管理,调整为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县级公安机关不承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后,省公安厅根据行政区划和有关规定指定管辖路段,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实行规范化管理。
  原则同意省公安厅提出的省高交支队和咸阳、宝鸡、渭南、铜川等4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管辖路段的划分意见。
  二、关于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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