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本规定所列督查事项,由督查室提出意见,报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同意后列入督查范围。
(二)凡经领导人审批的督查事项,应分别登记编号,并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业务分工和领导人批办意见,填发《督查单》(见附件样式),附原件或复印件交有关单位办理。
(三)凡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应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商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并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办结报告。如有需要协调的问题,督查室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对不宜转交其他单位查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以督查室为主商有关单位协助办理。
(五)督查函件发出后,督查室要及时询问督查函件是否收到,了解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尽快予以落实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
第九条 督查件办结期限:
对收到的督查件,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凡注明办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未注明办理时限的,应在一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难以按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国内动态清样》反映的问题,必须在7日内反馈动态信息,办结后再报告整改结果。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第十条 督查事项的办结报告均以承办机关名义上报交办机关。办结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处理妥当,文书格式规范,使用本机关正式公函,标明发文序号,按规定印送一式五份。
交办机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办结报告,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查报。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室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或部门主管督查工作的领导人、督查室负责人,配备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名单和联系电话,完善督查工作网络。省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召开督查工作及网络会议,定期对督查人员进行培训。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督查工作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同志亲自督查、协调处理较复杂的督查事项。
(二)检查制度。各级督查机构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及时检查清理,并按季度进行重点检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对时效性强的督查事项应适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