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省政府年度、季度工作要点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落实情况;
(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有关重要工作会议的决定事项;
(八)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和新华社编发的《国内动态清样》及其他新闻媒体对政府或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重要批评和建议;
(九)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各部门分别负责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情况,同时对下级政府和本部门所属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办理责任,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督查任务;督查事项涉及几个单位的,由督查工作机构主办,有关单位应按照业务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作。
第七条 省政府系统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和人员职责:
(一)负责督查事项的登记编号,填写《督查单》,提出拟办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批后,转所属有关单位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业务联系和检查催办,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审核下属单位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对重大、疑难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查证、查访,必要时采取暗访形式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人审批;
(四)草拟办结报告和督查情况汇报,送主管领导人审定,需要向上级督查机构回复的按时限要求上报;
(五)向本部门领导人提供有关情况和建议,收集反馈督查工作信息;
(六)及时上报各级各部门抓落实工作动态及经验,通过《省政府督查通报》予以交流;
(七)负责督查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整理、保密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