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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103号 2003年12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督查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适应新形势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
  政务督查工作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决策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保障,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政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务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抓落实工作力度,努力开创政府督查工作新局面。

            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督促检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抓落实的意识、责任和能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使督促检查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效性原则,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慎重地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市县应根据承担的督查任务,在现有编制内,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在全省形成快速高效的督查网络。对承担督查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委其事、授其权,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推动、反馈、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公文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事项;
  (四)上级党政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涉及本部门、本地区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处理结果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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