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价格监测规定》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农产品主产地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集散地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逐步在一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设立专兼职价格信息员。建立健全省内市场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和省内外价格比较分析制度,完善全省主要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制度,开发并建立省内外主要农产品价格、生产成本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数据库。
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物价局牵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分行以及省内主要农产品交易市场参加,定期通报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商重要农产品价格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协调和规范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制度、方法及其他有关问题。省价格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负责整理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会商内容,并可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发布有关信息。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各级政府都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重要农产品价格总体形势的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要在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做好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在信息资源开发采集、加工整理、分析预测和播报发布上,合理分工,各有侧重,共同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农业部门要发挥农业信息骨干网络发达的优势,开展好农产品价格信息在乡村的传播工作。农业、经贸、供销部门要发挥好流通骨干企业作用,继续完善“菜篮子”信息网络,搞好主要副食品、蔬菜供求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广播、电视、报纸及其他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播报发布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乡镇农村信息员、价格义务监督员和农村信息服务中介组织的信息工作联络制度,将农产品市场的即时价格信息及时上传下达;规范农村信息服务中介组织从事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的行为,促进农村信息服务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其贴近农民、服务灵活的优势,使其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