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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是一项临时性救助措施。各救助管理站不得向救助对象及其亲友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多个方面。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上要加快转变,由过去的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服务上来,转变到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省民政厅要尽快拟定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省、市、县之间和各救助管理站之间的事权划分和工作流程,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救助接送的具体程序,以及救助对象医疗、交通等费用的处理办法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一时难以界定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对侵犯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查处,依法惩治。对妨碍民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调查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为民政部门搞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收治救助对象的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在救助站发生的突发疾病进行检查、防疫和医疗救治,积极配合救助站做好救助对象的诊治工作。各定点医院对救助站送来的急病救助对象,要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的办法,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治。
  各级交通、铁道部门要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提供优先乘车。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
  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是有效实施《救助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做好救助管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方式,适应救助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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