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设置救助管理机构,满足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中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市、县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开展救助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布局的原则,调整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编制、民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解决。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救助管理的执法、协调和监督工作。未设救助站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对象直接进行临时性救助。
为了做好转制衔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平衡过渡,全省现有86个收容遣送站要逐步改为救助管理站,各站人员编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救助工作实际确定,民政部门协助同级编制部门做好变更、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并进一步健全制度、配齐必要的房屋、设施和车辆,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职能。对部分已经改作它用的救助站,要尽快收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满足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落实救助管理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救助管理站均为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省级财政还要列支跨省受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结合救助站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各救助站的专项救助经费。救助对象的生活费标准,应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在站内突发急病需要救治时,按就近应急的原则,采取定点医疗、先治疗后结算的方式,确保及时医治,所需费用由救助站负责结算,同级财政部门核支。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助站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预算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予以保证。对一些救助任务重而同级财政又比较困难的,省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助,确保正常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