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
(陕政发[2003]52号 2003年12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发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确保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多年来实行的是收容遣送制度。这种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愈来愈明显。为此,国务院决定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制定
《救助管理办法》。这是一项历史性的重大决策,意义深远。由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施
《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实施
《救助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增强做好救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站在全心全意履行人民政府职责的高度,切实把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民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铁路、编制、法制、城建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