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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帮困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帮困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3]51号 2003年12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的精神和《财政部关于陕西省帮困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2]27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从事住宿、饮食等业务经营单位继续征收帮困基金。现将《陕西省帮困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帮困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解决我省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稳定职工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陕西省帮困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2]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困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帮困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饮食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1.5%征收帮困基金。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从事桑拿、美容、美发、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第五条 征收机关收取帮困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帮困基金专用缴款书”。
  第六条 帮困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月随营业税同时征收,就地全部缴入省级国库(账户:2530—16),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排使用。
  第七条 凡按规定应缴纳帮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帮困基金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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