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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决议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要完成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任务。列入国家重点建设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榆林、延安、宝鸡、咸阳、渭南、商洛、汉中、安康等8个市、杨凌示范区及韩城、南郑、山阳等60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列入我省建设计划的铜川市及35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各市县务必落实配套资金,达到人员、房屋、设备三配套,提高应对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准入。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尽快制定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准入制度。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转岗分流,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专业技术人员要予以清退。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西安交通大学和省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要尽快恢复公共卫生专业招生,办好研究生教育。要强化全员培训,优化人员结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业务水平。
  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0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加快改革进度。渭南、铜川、榆林、商洛、汉中等5市年内要完成改革任务。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确保两项任务的完成。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编制,实行全员聘任,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大公共卫生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公共卫生出资人的职责,不断增加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按标准全额预算公共卫生机构人头和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划拨。乡镇卫生院院长和防疫、妇幼专干的工资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市、县政府要设立公共卫生专项业务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重大疫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给予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日常工作经费,以保证日常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以及乡镇卫生院承担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经费等给予定额补助,还应对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村级卫生机构和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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