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
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决议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3]50号 2003年12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议》,巩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成果,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保护全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防治,加强政府对防治“非典”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治“非典”及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宣传贯彻《
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卫生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增强干部群众预防控制“非典”及其他传染病的法律意识和科学防范意识,依法做好“非典”防治和各项公共卫生工作。在我省“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劲,切实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防止疫情反弹和其他传染病的流行;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健全医疗救治体系,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强化部门责任,尽快改变我省公共卫生工作薄弱状态。
二、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和长效机制
根据我省“非典”防治工作的经验,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指挥调度能力和防范处理能力。
要加强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在“非典”防治从应急状态转向日常工作后,省、市、县政府要保留和完善“非典”防治指挥机构,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继续做好疫情监测和卫生检疫工作,健全从省到村的疫情报告网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建常设流调队伍,做好流调和隔离观察;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体系,对现有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要合理调整,规范设置,普通医院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各设区市要设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各县区级医院要设立传染病科,乡镇卫生院设立隔离观察室,做好“非典”病人的救治工作;加强省、市、县、乡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加大对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爱国卫生、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监督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