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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应急服务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第二十条 登记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省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省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省登记办公室在登记单位提交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省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并办理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四)本省登记办公室在接到国家登记中心发放的登记证和登记编号后,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危险化学品储备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单位的登记,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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