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登记办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公室),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登记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技术上接受国家登记中心指导。
第八条 省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定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设立本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建立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向社会和已登记危险化学品的用户提供24小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省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以人员上岗证》;
(二)具有化工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省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危险化学登记人员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急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省登记办公室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本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向省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资料(以上各部门必须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抄送国家登记中心。
第三章 登记单位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登记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登记单位应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登记单位应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委托国家认定的资质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分类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