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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3]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有序,防范化学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及其登记范围: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
  (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安全工作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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