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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我省城镇供水体制改革创新意见的通知

  (二)放开供水市场。全面开放城镇供水投资建设领域和城镇供水市场,包括净水厂、供水管网的铺设、更新、改造以及供水设施配套项目,引导和扶持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减少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按照便民、合法、合理、职能、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镇供水项目,符合城镇供水总体规划的,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或核准制。
  (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联合、联营、股份制、特许经营、独资、重组、并购、PPP、BOT(建设-运营-转让)或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中介服务规范化。
  (五)城镇供水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公开向社会招投标选择投资主体,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镇供水企业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六)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资源,实行联合开发,联合供水。合理规划全省城镇供水区域布局,优化现有资产,构筑大供水网络,组建大型供水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集约化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城镇供水企业,通过投资、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区域发展,促进城镇供水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格局的形成。
  (七)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改造现有国有城镇供水企业,加快供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供水企业产权多元化重组和改造。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拍卖、转让产权等多种形式,实行国营改民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结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八)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承担风险。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依据国家现行价格政策,实行特殊的水价和供水水源建设补偿标准,保证供水企业在科学管理前提下做到保本微利;对投资建设大型城镇供水设施项目的,可适当给予国债资金扶持。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水体制改革创新
  市、县政府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加强对城镇供水体制改革创新工作的指导,做好改革创新的统筹规划,抓好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使城镇供水体制改革创新不断取得重大突破。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体制创新的合力,进一步推动全省城镇供水事业的改革创新,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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