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
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3]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22日
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规定
为了加快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外来投资和吸引优秀人才,把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成为促进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致富的强大辐射源,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入园的企业(含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及为园区建设引进入园的人才,除享受国家、本省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
第二条 从2004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根据园区企业上年度上缴省级税收年度增量,对园区企业的银行贷款实行相应的贴息扶持。
第三条 园区内的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免收各项省级行政事业费用。
三、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省政府从2004年起,连续3年安排专项资金共3000万元,用于支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符合园区发展的产业化项目,省政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计划。
四、奖励政策
第六条 设立园区发展奖励资金,资金来源由园区企业统筹及省、市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对园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七条 鼓励争创名牌,凡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产品的园区企业和为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园区给予总额上限为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的园区企业和为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总额上限为1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