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立健全地价体系,实行分类指导地价。各市、县要抓紧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准,制定公布出让最低地价标准。要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实施分类地价政策,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地价实行市场定价,通过招标拍卖确定土地价格;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公益项目和其他省政府确定的优势产业项目用地,可按照土地综合成本价确定协议出让底价。
(十三)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要针对我省上地交易信息不顺畅,区域土地市场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在市、县原有的土地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抓紧建立省级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省内土地交易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交易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有形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杜绝场外交易;转让双方必须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十四)加快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步伐,2005年前基本完成全省320万公顷土地确权任务。各市、县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充实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各乡镇要负责组织力量完成地籍调查、权属界线核定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地籍测量、登记发证等后续工作。
(十五)高度重视并正确处理好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维护社会安定。各市、县要建立健全乡镇一级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要建立省、市县和乡镇三级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和土地纠纷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乡镇政府调处土地纠纷的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发现,就地解决,不留隐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因处理不当或拖延不决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六)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控制农村农业用地对外出租、发包规模,禁止企业和其他公职人员大面积圈占农村农业用地,挤占农村发展空间。对农民意见较大的土地流转案例,要认真整顿规范,闲置丢荒两年以上的闲置农业用地要坚决收回。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落实土地延包政策。
(十七)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体系,实行征地价格听证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征地安置途径,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征地安置区统一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推行就业安置、预留地安置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等安置方式,鼓励被征地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征地费入股、联营发展生产。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坚决查处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