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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若干意见

  (六)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严格审查以土地直接作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综合补偿。对原已实施的基础设施补偿用地,凡不按照我省规定擅自扩大补偿范围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占用土地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利用的,要依照处置闲置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收回。
  (七)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整理制度。要严格实行统一收购储备、统一整理开发、统一公开供地的“三统一”制度,将通过无偿和有偿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政府统一征用以及收购置换的各类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基础设施重点投入区域的土地、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土地储备整理工作的政策扶持,市、县政府可划出部分土地收益用于土地储备整理。要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拓宽土地储备整理的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省和市、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的运行机制和模式,建立政府与银行间良好的信用关系,积极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八)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执法监察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政府土地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机制,增强土地执法力量,强化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日常巡查和举报制度,特别是加强对乡镇、农村一级土地的巡查监察,把各类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违法越权审批土地、各级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土地审批、违反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私下批准低价出让土地,以及以地谋私、未批先用的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土地市场管理
  (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府行为。各市、县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六项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制度,推行窗口办文和会审制度。
  (十)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要规范供地计划公布及招标、拍卖、挂牌操作程序,严禁通过协议、规划圈占等形式造成用地单位圈占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在后的行为。
  (十一)规范协议出让土地行为,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对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公益项目和其他省政府确定的优势产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应当缴纳的其他有关税费;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协议出让地块须进行地价评估,协议出让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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