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若干意见
(琼府[2003]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现就治理整顿我省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全面清理整顿我省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
(一)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70号文的要求,切实抓好对辖区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全面清理。凡未经合法审批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属违反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或原经合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不符合区域经济布局、缺乏建设条件、项目不落实的,要坚决撤销,所占土地依法收回,能复耕的组织复耕,原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坚决撤销;整改后确需保留的,根据开发。情况重新核定用地规模,严格按规定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超过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用地,要依法处理;要从严查处违法征用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费的,限期整改并尽快兑现。
(二)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必须坚持以项目带土地,项目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由政府统一供应。禁止擅自以各种形式下放开发区土地管理权的行为。
二、强化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管理
(三)完善土地规划体系,加强规划调控。各市、县要围绕省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布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用地规模,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要完善全省城镇规划体系,合理确定城市区域功能,加快城市规划步伐,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四)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要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各产业用地需求,确定各类用地的年度供地计划,实施用地指标分类管理,将商业、娱乐、旅游、商品房项目用地作为一类用地纳入指令性指标体系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具体项目突破指令性计划年度指标的,须经省政府批准;要优先保证作为二类用地的工业、交通、公共建设等项目用地。要将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根据上一年度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下年度房地产用地指标,严格控制房地产供地总量。
(五)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解决土地供应失控的遗留问题。已进入处置程序还未完成处置的闲置土地,要尽快依法处置完毕;对于人民法院查封时限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和人民法院查封时限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停缓建工程用地,按照省人大颁布施行的《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各市、县政府要及时作出处置决定,并函请有关法院依法解除查封。要加强换地权益书的发放、流转和回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