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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从教师超编的川区市、县(区)选拔教师对口支援南部山区基层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支援市、县(区)要选派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师德、师风良好,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和教科研能力的教师承担支教任务。选派教师年龄应在45岁以下。
  (四)各受援县(区)要根据本地教育工作实际,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本着易于管理、方便工作和生活的原则,以2—4人为一组(女教师至少2人以上为一组,安排到交通相对方便的行政村小学或乡镇中小学),把支教教师分组安排到乡村中小学工作。
  (五)各支援市、县(区)和派出支教教师的学校,可根据本地区和学校实际,采取无偿提供闲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组织师生自愿为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捐赠多余的文具和衣物等方式和受援学校开展内容丰富的支教活动。
  四、有关政策
  (一)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规定:“实行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中小学服务制度,各地要结合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川区城镇中小学超编教师到山区农村中小学任教,并将其作为教师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其身份和工作关系隶属原单位不变,接受受援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领导。支教中,参加支教学校的各项活动,遵守支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教满一年后,由支教学校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德、能、勤、绩对其一年的工作做出鉴定,交由派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其基本工资由派出市、县(区)按原渠道发放,补贴、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四)各受援市、县(区)要做好支教教师的生活和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好生活、工作中的困难。
  (五)凡支教工作满一学年的教师,在评聘或晋升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可适当放宽相应教师职务规定的任职资格年限的限制。凡在支教期间被受援学校和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评为优秀的教师,其在原派出学校当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中应相应评为优秀,不占原学校的名额。同时,今后在推荐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自治区每学年按支教教师的一定比例,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支教教师予以表彰奖励。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保证这项活动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
  (二)各支援市、县(区)要按照要求,在保证选派教师质量的同时,选派相应的管理人员,协助管理本市、县(区)的支教教师,协调与受援学校的关系,并鼓励支教教师学习贫困地区教师艰苦奋斗的精神和朴实无华的工作作风,为贫困地区的教育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要切实关心支教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好实际困难。对组织贯彻落实不力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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