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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90号 2003年9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1998年至2001年期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发证机关批准。批准文件应明确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明确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由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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