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90号 2003年9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1998年至2001年期间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发证机关批准。批准文件应明确核定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明确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由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