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当年担保基金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属商业性贷款,应纳入经办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明确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及微利项目进行审核确认;
(四)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对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进行核对;
(四)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及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二)贷款发放后,应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三)同担保机构协商,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加强贷款服务。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