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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当年担保基金结余的,应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专户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属商业性贷款,应纳入经办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明确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项目及微利项目进行审核确认;
  (四)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对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进行核对;
  (四)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及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二)贷款发放后,应经常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三)同担保机构协商,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加强贷款服务。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经办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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