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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的文件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本级不设贷款担保基金,由市一级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市级财政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筹集。自治区财政按照各市实际筹集到位(进入专户)资金数额,给予配比补贴。市财政与自治区财政的配比一般为:银川市1:0.4;石嘴山市1:0.5;吴忠市1:0.5;固原市1:1。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各市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或委托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成立或指定担保机构。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担保审批。担保机构应在收到担保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8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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