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第七条 贷款的资格审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自有资金,
(三)贷款项目和实施计划;
(四)街道办事处推荐证明;
(五)个人信誉;
(六)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合法有效的营业证件;
(七)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后,下岗失业人员凭上述手续和资料,经受托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银行自收到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根据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申请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二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