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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自治区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88号 2003年9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8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统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我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明确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贷款担保机构承诺的担保证明;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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