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进区域合作。流浪乞讨行为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相互合作,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特点,也是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合作,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流入地要克服区域观念,切实承担起救助经费保障及对特殊困难人员安置等责任;流出地要克服消极推诿的思想,及时接回特殊困难人员,解决返家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并对遗弃家人导致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承担起区域间协调合作的具体工作,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形成良好的协调配合机制。
(四)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机构建设。建立救助工作机构是实施救助工作的根本保证。由原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的,要尽快按照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中“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的基本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学习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及有关精神,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站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档案管理等多项规章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编办要尽快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编办的《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做好设立机构、配备人员编制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自身建设。
(五)加强舆论宣传。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促进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全面、准确地宣传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精神实质,宣传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为
《救助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