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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加强受助人员的管理。对受助人员既要进行救助,又要进行管理,救助是目的、管理是保障,这是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问题。各地要加快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完善工作程序,让应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管理,要教育所有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财务,不得干扰救助管理工作,不得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对少数违法违纪受助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严重违法乱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当前的救助管理工作
  (一)强化政府领导。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刻认识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这次变化和改革可能对城市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秩序乃至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要切实将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自治区将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要根据《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开展对工作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尽快实现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角色的转变,确保新老办法衔接期间的救助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自治区民政、财政、编办、公安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我区实际,尽快制定出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的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确定救助标准,筹措救助经费,核定救助机构和编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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