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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
  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事关特殊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并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要求。
  (一)明确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对自愿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对象,要及时给予救助;对放弃救助自愿离开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限制。同时,要坚决杜绝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和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的确定是开展救助工作的关键和难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询问了解个人情况、与其家属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等方式,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甄别。对那些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且正在以乞讨度日的城市流浪人员,要积极给予救助。在实际工作中要绝对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应该救助的由于不负责任没有获得救助:二是不该救助的由于工作疏漏反而得到救助,
  (三)明确救助责任。政府、社会、家庭三者责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共同特性,也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性救助必须遵守的原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只能解决他们暂时的基本生活困难,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的最终出路是回到当地、回归家庭。各级政府作为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要对那些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予以妥善安置,受助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尽职尽责,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扯皮。各级政府在依法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出义务工等多种方式支持救助管理工作;要教育受助人员的亲属或其它监护人依法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对遗弃抚养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明确救助内容。《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五项基本救助内容,即给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性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受助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提供乘车凭证。各地要严格按照《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受助人员不同情况准确确定救助的内容和方式。同时,应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及居民生活的状况,因地制宜地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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