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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知

  四、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要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用说服教育、疏导、依法调处的办法,千方百计、冷静稳妥地缓解、化解矛盾。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决不能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决不能用专政手段对付人民群众。特别是市、县两级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首先要出面做群众工作,不能搞分层次出动,久拖不决。要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禁止随意答复群众,避免使问题复杂化。
  要坚持执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坚决执行关于一线公安政法干警不得携带杀伤性武器处置人民内部矛盾等有关规定,坚决避免因使用警力、武器警械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扩大事态,造成警民冲突。对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派少量警力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的准备。对确实需要动用警力的,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性质和规模决定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公安政法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掌握现场情况,维持现场秩序,配合主管部门和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教育和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依法妥善处置,尽快恢复秩序。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实施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坚决依法打击。公安政法干警要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因语言、举止不当,引起警民冲突。
  五、认真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工作,防止出现反复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特别是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对可能导致再次发生的不安定因素,要保持高度警觉,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定期深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回访工作,了解曾经参与群众性事件的人员的态度和反映,了解已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认真总结,完善预案,改进措施,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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