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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知

  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改进群众工作方法,多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10月份至年底,开展“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大排查活动,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实际困难。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复转军人、军队复员干部、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的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低收入职工的生活保障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宣传、统战、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集中调解一批民族、宗教纠纷;信访部门要继续深入搞好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各级政法部门要对一些久拖未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疑难案件进行清理,加快办案进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群众反映的干部腐败问题立案调查,尽快给群众以答复。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到群众最困难的地方去,到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化解矛盾。特别是对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和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帮助解决。对群众的要求,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抓紧制定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分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耐心劝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塞责,更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和方法压制群众,激化矛盾。对于确属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而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失误,尽快纠正,及时解决。
  今后,凡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要尽可能采取听证制度,反复论证,增加透明度,防止因政策不当引发矛盾纠纷。同时,要充分估计一些政策出台可能给群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并及早制定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三、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掌握并化解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安定因素。今年后两个月,各级综治委要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从明年开始,各地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要深入研究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深入分析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提出预防本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对策。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的作用,及时、有效调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各级公安、安全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努力获取深层次、内幕性信息,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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