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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统一考录(10月份)。
  根据我区实际,由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组织进行全区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工作,考试合格者,录用为正式人民警察。
  第三阶段,分流调离公安机关(11月1日—11月10日)。
  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和未参加考录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一律列为分流清理对象进行分流清理。各市县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将审核确定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确定分离分流人员名单。分离分流人员由所在市县政府研究分流安置意见,原则上一律清理出公安机关,编制部门相应核定编制,公安机关负责收回其有关警用标志。
  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可结合本地实际按以下办法分流:
  (一)转协勤人员
  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根据各市县的警力情况,核定协勤人员名额,按照竞争上岗办法,经市县政府研究决定,可将部分政治文化素质较高,身体条件较好的人员转为公安机关管理的协勤人员,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组织安置
  市、县政府自行研究,将“非警人员”安排到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岗位工作,脱离与公安机关的行政关系。
  (三)自主择业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非警人员”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四)限期调离
  对部分政治业务素质差,组织纪律松懈,作风散漫的“非警人员”限期调离,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出者,按辞退处理。
  第四阶段,整顿和规范工勤、协勤人员队伍(11月11日—11月20日)。
  公安厅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工勤和协勤人员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加强协勤人员服装管理,不得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同或相混淆。公安厅将对此进行察访,对违反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整个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公安厅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事厅将组织检查验收。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清理整顿工作是公安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神圣职责的必然要求。对于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好地完成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任务有着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要引导教育广大民警从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公安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上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清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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