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
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
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党办[2003]45号 2003年9月20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编办、公安厅关于清理整顿
全区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公传发[2003]210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坚持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纯洁公安民警队伍,全面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
(二)违反规定进入公安机关工作的未评授警衔人员;
(三)公安机关管理的各类协勤人员参与执法和非法着装。
三、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执法岗位分离未评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9月20日—9月30日)。
各市、县公安机关,按照要求分别确定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违反规定进入公安队伍的未评授警衔人员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各类协勤人员名单,填写公安厅统一印制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花名册》、《违反规定进入公安队伍的未评授警衔人员花名册》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协勤人员花名册》,将确定的名单和花名册一并上报所在市县清理整顿公安机关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时停止名单所列人员的一切执法活动,立即将之从执法岗位分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