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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领导,保障扫盲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确保扫盲的责任落到实处。扫除文盲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体现。各地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制订和完善扫盲与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切实加以推进。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把脱盲人员的组织和管理任务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工作,指导、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扫盲教育工作,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农业、畜牧、林业等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活动,并为扫盲开办的农业、牧业、林业等方面的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搞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报道;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民族宗教部门要协助做好少数民族的扫盲工作;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盲参加学习,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青年、妇女组织都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开展包教包学活动;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中,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
  (三)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保证扫盲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继续安排扫盲工作专项经费,并根据各地扫盲项目的进展情况给予奖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项目及其表彰奖励。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也可用于培训扫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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