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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城市市区和县城要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流动人口的扫盲教育。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
  到2007年全区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6%以上,到2020年全区基本消除文盲。
  三、主要任务
  (一)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建立扫盲工作基础档案。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肓等要加强监测,完善扫盲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
  (二)采取严格的堵盲措施,切实杜绝新文盲的产生。要将控制中小学生辍学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考核内容,对15周岁以下未入学和未达到脱盲标准的校外学龄儿童少年,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包教包学措施,辖区小学校采取包教的办法,负责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达到个人脱盲标准。
  (三)分类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的作用,制订具体措施,在青壮年脱盲学员中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适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对脱盲后文化基础较好,学习积极性较高的人员要列为科技致富培养对象,进行适用技术培训;对脱盲后文化基础一般,不及时巩固就会复盲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采取包学,农村各类学校教师包教的方式,使各类脱盲人员都能普遍接受继续教育,坚决控制复盲。
  (四)重点推进南部山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通过采取倾斜政策,继续加大对南部山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文盲的扫盲力度。在扫盲任务艰巨的尚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山区八县(区、包括红寺堡),在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地区,在妇女文盲集中的地方设立扫盲项目,继续开展扫盲攻坚,加快扫盲进程。
  (五)建立激励机制,推进扫盲工作。把扫盲工作的各项指标继续纳入“两基”验收和复查考核指标,纳入创建教育强县、教育强乡活动,纳入小康村的创建活动中。建立创建“无文盲村”的扫盲工作激励机制,并将“无文盲村”的验收结果与申报文明村、小康村结合起来,到2007年全区“无文盲村”达到60%以上。
  (六)大力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成效。从学习、培训和使用自治区教育厅编写的《扫盲教育读本》入手,改革扫盲教育内容,将以识字为主的教育,转变为实际能力的培养。从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满足群众生活的需要出发,对农民进行基本语文与实用数学、家庭生活知识与技能、公民生活知识与技能、创业知识与技能、进城务工知识与技能、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教育,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变被动扫盲为主动学习,改善和提高农民的生活、生存质量。
  (七)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要积极承担扫盲工作任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和完善扫盲教学网络。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把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三年级以上的学生要承担家庭成员的扫盲包教任务,高年级学生参加扫盲活动可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校计划。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承担扫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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