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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等12部门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3]41号 2003年8月15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教育厅、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农牧厅、文化厅、广电局、林业局、宁夏军区政治部、团委、妇联、科协《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民委、财政厅、农牧厅、
         文化厅、广电局、林业局、宁夏军区政治部、团委、妇联、
              科协关于全区扫除文盲工作意见

  进一步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对于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区的扫盲工作,巩固提高扫盲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扫除文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脱盲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采取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方法,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重点推进南部山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
  未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山区八县(区、包括红寺堡),要在2007年将青壮年非文肓率提高到95%以上。
  已经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川区各县,要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8%以上。要开展吊庄地区的扫盲工作,使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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