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就业困难对象可免费二次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可自行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四)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的企业(单位),每安排一人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每满一年给予1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合同期满三年及以上的共给予3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使其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包括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各类服务性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经社区、街道申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专项登记制度。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单独登记造册,进行重点帮助和跟踪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只要承诺岗位不挑不拣,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要采取“送岗上门,送人上岗”的办法限时推荐困难群体就业。对提供就业岗位三次以上而不去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列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腾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由财政拨款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退(离)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腾出更多的临时性聘用岗位优先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企业用工也应放宽年龄条件,将一些合适的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积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努力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一步简化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手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四)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就业困难群体专场招聘洽谈会,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服务窗口,并列出专门的援助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项考核。
(五)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有针对性地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结合社区就业,建立一批社区就业培训基地,选择一些就业需求量大的社区服务项目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