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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已与军队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接收单位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转移工作单位前未与军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职工转移到地方后,军队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军队期间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三)军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从次月起执行地方接收单位的工资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在军队期间的工作时间与地方接收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军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凡在军队按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为干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移到地方事业单位后仍从事干部和专业技术工作,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要按有关政策予以认可。军队因公致残的伤残职工证件,地方应予以承认,并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富余职工中的固定工,不愿随改革单位转移,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与军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当地城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由部队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档案关系转入当地劳动就业服务部门。
  (六)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富余职工中的合同制工人,与部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部队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档案关系移交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
  (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新成立的经济实体、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当地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
  五、关于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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