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队生活保障实行社会化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部队推荐企业信誉好、服务质量高、保障能力强的服务单位。对由军队内部职工抽调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和向部队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地方单位,要给予大力扶持和照顾,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医疗保障
(一)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或就医不便的小、远、散单位军人、军人家属及军队职工应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可选择驻地医院实行定点合同医疗,地方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军队职工可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军队人员按定点合同医疗就医时,地方医疗机构应优先保障就医。政府主办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军人窗口和军人病房(床),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要给予优惠。对部队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
三、关于油料、交通运输保障
(一)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根据部队的申请和要求,当地经贸部门要协调就近的加油站或成品油批发企业代储代加,免收代储费用(可扣除合理损耗),部队加油要优先保障。
(二)各地公交公司对部队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要给予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根据部队申请,可为部队开设通勤班车,收费予以优惠。
(三)军队分离出去的食堂、军人服务社、营房维修机构等单位的车辆,一律改挂地方号牌,地方车辆管理部门免收车辆号牌改挂的一切费用。
四、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依据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后司字第332号)规定,随军队后勤保障项目转移到地方单位(含成立实体后与部队脱离的单位)工作的职工,其行政、工资、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与军队彻底脱钩。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